2016年3月17日星期四

別做無知傳播者

又是這個題目,寫得多都悶,不過不寫又過不了自己。資訊爆炸,隨手在網上看到什麼轉什麼,瀨野者眾。然後含淚道歉澄清或者刪文了事,乾手淨腳,不過有沒有想過,你這樣不核實的傳播訊息,會讓幾多人收到錯誤訊息,變蠢之餘還會對無辜者受指罵被影響。

這次,是7-11油麻地店東不幸被殺害事件的後續:牛奶公司(即7-11的母公司)在昨天讓市民到任何一間七仔捐錢,全數給予事主遺屬。香港人當然很有愛,但在同時,亦有一些陰媒論與無根據的消息出現。


我不會去提那班別有用心走出來說什麼南亞難民乜乜乜然後抹黑其他政黨的人,算吧啦,就算新聞大大隻字提到兇手是加拿大籍越南人而不是南亞難民,一樣有人睇到當睇唔到然後話:「咪一樣!」

引發我寫這一篇的原因,是我見到某網絡大紅人,在其臉書貼出:「籌款還籌款,工傷還工傷,你唔好俾我知道佢原來無工傷賠」然後,幾千個like,幾十個share。縱使不斷有人留言表示死者是自僱(資料不正確)、死者是店東,牛奶公司沒有工傷賠償責任云云,但貼文者沒有理會,沒有澄清,然後錯誤訊息,繼續發放。

首先,不止一份報紙報導,事主跟牛奶公司的關係是特許經營,即是Franchisee 。什麼是特許經營?我從7-11的
官網找到以下資料:香港永久居民,有志創業,無犯罪紀錄,以個人名義申請,須付港幣45-55萬作為創業資金,然後被認為符合資格,再經訓練六十至九十天,便可擁有五年經營權。

在雙方簽定合約後,店舖的營業額根據毛利分配比率,扣除開支(如牌照費及一半水電費用等等),利潤則歸特許經營商,即這次的事主。

這是一種商業合作關係,一切都在合約當中列明得清清楚楚。那麼,工傷又是什麼?這是根據香港
僱員補償條例訂明,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作受傷或死亡,僱主須根據條例作出賠償,而僱主是需要就法例要求購買勞工保險。至於什麼是僱員,條例當中亦有定義的,簡單來說,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

特許經營的商業合作模式所訂立的合約肯定不是僱傭合約,在此情況下,牛奶公司有什麼責任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作出工傷賠償?再者,就算有,這是保險公司的責任,除非牛奶公司沒有替其僱員買勞工保險。

作為網絡紅人/作家/傳媒也好,發放資訊總要先求證才貼出來。若果有懷疑,貼了出來被人指正了,就應該立即更改澄清,以免更多相信你的人錯下去吧。

還有,有留言者擔心,事主死去,那份合約的毀約金要否家人賠償。又是另一個可以找到答案的疑問:在官網的常見問題提到,加盟費不能退回,當中亦沒有提及什麼毀約金。就算有,根據我還記得的Contract Law,其中一個訂定合約者因身故不能履行合約,合約自動取消,並不能視作毀約。這情況有很多案例支持的。

而且最新消息,牛奶公司會向死者遺屬退回加盟費及按金。

我不是為財團說話,我只希望若果有正確的資訊,有責任寫出來的,哪怕我沒有什麼影響力。同時,若果我以上寫的有什麼不對的地方,歡迎賜教。我不是方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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